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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制定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贯彻意见

作者:广东省吉林商会 浏览: 发表时间:2014-05-16 14:13:27
省物价局制定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贯彻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日期:2014-05-15来源: 吉林省政府网字体显示:  

  为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日前吉林省物价局制定了吉林省低价药品的范围和价格管理方式,并向全省公示吉林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根据“通知”规定,吉林省低价药品的范围包括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吉林省管低价药品清单的价格管理方式为:按照最高零售价格折算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此外,“通知”还公示吉林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吉林省物价局网站和吉林省医药价格信息网),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5月14至5月21日),届时吉林省物价局将正式发文执行。在吉林省定价范围内,未列入清单范围省管低价药品,生产企业应将药品注册批件、药品说明书、价格文件等纸制资料,于征求意见截止日前反馈到省物价局。

  同时,建立低价药清单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生产企业应及时报送相关资料,经物价局审核调整列入低价药清单,对确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生产企业应申请退出低价药品清单,在国家发改委重新制定最高零售限价前,暂由吉林省物价局制定临时零售价格销售。

相关链接: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贯彻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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